东莞之声   >   国内  >  ​针对违法建筑提起违法强拆赔偿诉讼的赔偿范围、赔偿数额及举证责任分配

​针对违法建筑提起违法强拆赔偿诉讼的赔偿范围、赔偿数额及举证责任分配

原标题:​针对违法建筑提起违法强拆赔偿诉讼的赔偿范围、赔偿数额及举证责任分配

☑ 裁判要点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此处两种举证责任在证明目的、证明对象、不利后果等方面并非完全一致,具体而言, 对于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无法认定的巨额损失是否存在,原告仍应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否则主张消极事实的被告将无从举证。而对于损失数额,被告穷尽举证手段仍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结合当事人诉求合理酌情确定,并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非直接支持原告所有赔偿请求。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兵航种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小南村三官塘组。

法定代表人:杨如兵,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正芳,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重庆兵航种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员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果,该区区长。

再审申请人重庆兵航种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兵航种牛养殖合作社)因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川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行赔终1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兵航种牛养殖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都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举证责任,没有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是对涉案土地毁灭赔偿不予审理错误,承包地属于兵航种牛养殖合作社的用益物权,包含在永川区政府强拆中毁损物品之内,应予赔偿。二是对养殖场1000平方米的合法建筑材料等10.32万元应予赔偿,永川区政府只能拆除违法建筑,不能涉及属合法财产的建筑材料;养殖用房虽然无证但仍然是合法建筑物,即使认定为违法建筑,但组成建筑的材料和其内外设施物品应属合法财产。三是对圈舍等室内构附着物31万元仅支持0.3万元错误,上述设施因强拆损毁,应予赔偿。四是养殖基础配套设施9.87万元仅支持0.28万元错误,该部分属于地下农业基础设施,拆除养殖房屋时不应任意损毁。五是养殖场室内物品共2.8213万元仅支持永川区政府自认部分错误,该部分物品均是养殖牛不可缺少的日常用品,拆除过程中被一并运走。六是养殖场内生猪、鸡、狗等赔偿的认定完全错误,兵航种牛养殖合作社养殖的是牛,强拆时养殖场有9头大牛存在,一、二审法院故意将牛改为猪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和逻辑,猪是案外人的财产,并非本案申请人的财产,《生猪过磅清单》和照片是伪造证据且与本案无关,财政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本案的牛无关。七是室外附着物及物品19.1592万元仅支持0.95万元错误,一、二审法院避重就轻,数额小的果树等予以赔偿,数额大的就不予赔偿。八是诉讼期间车旅费、误工费等共0.6万元酌情支持0.2万元显然不合情理。2.一、二审判决主要事实不清,涉案土地在强拆时被一并占用,根本无法返还,迟早应予赔偿解决,为了减少诉累应纳入本案一并审理和解决;一、二审法院只采信永川区政府自认部分无法律依据,对永川区政府提交的伪造证据物品清单和现场笔录未予鉴定,作出的判决与事实矛盾。3.一、二审判决均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物品在强拆中损毁,现无法举证、无法鉴定,故永川区政府应承担举证责任,一、二审判决要求兵航种牛养殖合作社对自己的诉求提供初步证据无任何法律依据,且申请人举示的物品清单及证人证言已足以证明被损物品的初步证据。4.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一是对兵航种牛养殖合作社要求鉴定的伪造证据不予鉴定程序违法,二是二审法院超过审理期限送达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或依法对本案开庭审理;判令永川区政府依法赔偿兵航种牛养殖合作社室内外物品损失、承包地损失、诉讼期间的车旅费、误工费等共计657.6311万元。

本文标题:​针对违法建筑提起违法强拆赔偿诉讼的赔偿范围、赔偿数额及举证责任分配 - 国内
本文地址:www.dongguanzs.com/guonei/9826.html

今日热点

小编精选

热门推荐

联系我们|www.dongguanzs.com All Right Reserve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