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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好“包夜”卖淫女中途加钱男子称“不讲职业道德”将卖淫女杀害

来源:北青Qnews

北京青年报记者5月17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男子杀害卖淫女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判决对一审被告人的上诉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的判决。北青报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男子将卖淫女杀害的起因,是因为二人此前约好“包夜”,卖淫女中途表示要离开而发生冲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27日,男子王某某因寻找工作到花土沟,当晚10时30分许王某某到花土沟“梦思忆”美容美发厅欲找小姐“包夜”。与该店老板商议“包夜费”后,王某某遂随在该发廊当小姐的被害人袁某到被害人租住房内发生性关系,后袁某要求王某某离开租住房间,王某某认为其已支付包夜费不愿离开,于是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开始用拳头击打袁某头部,袁某反抗并喊叫,王某某怕他人听到就用一只手掐住袁某颈部,另一只手从床边放置的桌上拿起玻璃杯砸袁某头部。见袁某在床上没动静后王某某便离开袁某房间,第二天逃离花土沟镇。经鉴定,袁某因机械性窒息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8年7月5日公安机关在甘肃省高台县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据王某某交代,与女子发生冲突的起因,是因为二人约定“包夜”,女子中途却让他离开,“发生完关系以后这个女孩说事情也办了要不你回去,然后我就说你讲不讲职业道德,我交了包夜的钱,女孩子说要继续住这里就在给她交300块钱,然后我和这个女孩就吵了起来。”而在案发后15年的2018年7月5日,民警将王某某抓获。

一审法院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立福因琐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王立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王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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